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为加快落实《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有关事宜的通知》(抚人社发〔2022〕19号)中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促进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申请时间
对我市的中小微企业招用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即可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申领期限截至2023年6月30日。
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标准认定。
二、发放标准
按企业为其缴纳的6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具体发放按照用人单位为招用的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前3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部分)的2倍金额,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请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和各县区迅速抓好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联系人:郝秋雪 5244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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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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