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抚医保发〔2019〕10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规定,以及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规范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通知如下:
一、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养生保健消费(保健品和器械等),不得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二、按照现行的《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明确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不得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三、按照现行的《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中明确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眼镜等医用材料和丙类诊疗项目,不得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要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规范经营服务行为,正确引导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将终止服务协议。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抚人社发﹝2012﹞1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口腔颌面部诊疗项目使用的通知》(抚人社发﹝2016﹞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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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