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1 为了提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各县(区)、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区域人口分布,规划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积极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各级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等场所,实行建设与改造相结合,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6.10.2 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地区的县(区)政府应在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街心空旷绿地等设置紧急避难场所,保障临时安置灾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6.10.3 发生特别重大、特大、较大的地震后,需要人员疏散、安置时,实行属地化管理。
6.10.4 各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区域人口分布和场地情况制定地震应急人员疏散安置保障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