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贫困人口“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一安全”脱贫标准
1.一超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4400元(省办暂定)。
家庭收入计算周期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其中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和基本养老保险按照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际应获得金额计算。
2.吃不愁:主、副食品有保障。
3.穿不愁:有换季、换洗衣服,冬季有保暖被褥。
4.基本医疗有保障: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农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得到相应医疗救助。
5.义务教育有保障:家庭义务阶段学生没有因贫上不起学或辍学。
6.住房安全有保障:家庭现居住房屋达到国家住建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中的A、B级标准。
7.饮水安全:指农村居民能及时取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具体标准为: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或宽限规定;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升;供水入户(含小区或院子),人カ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4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40米;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含)。
二、贫困村“一率四有三通”退出标准
1.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2%(含)。指行政村内按贫困人口退出程序认定的未脱贫贫困人口数与专项核查发现的错退人口数之和占全村户籍人口数的比例。
2.有安全饮水。指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或宽限规定,每人每天可获得水量不低于40升,供水入户(含小区、院子)或人力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400米,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含)。
3.有村集体经济收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有村集体经济收入;有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接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覆盖;扶贫产业覆盖贫困户的比率不低于70%(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的主体。
4.有村卫生室。指原则上有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村卫生室人员。
5.有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指有管理运行良好,建筑面积能够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配备相应器材设备的村文化服务中心和“硬覆盖”文体广场。
6.通生活用电。指所有贫困户通生活用电。
7.通广播电视和网络宽带。指以行政村为单位,通广播电视、通网络宽带。
8.通沥青(水泥)路。指沥青(或水泥)路面通至行政村某个公共活动或服务场所(如村委会、学校、敬老院、卫生室等);自然屯(组)间道路通达,主要路段实现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