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3-01-03 |
信息名称: | 转发关于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期满接续中选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一、文件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治理高值医用耗材的决策部署,积极主动发挥医疗保障部门作用,完善支持、引导、保障措施,推动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期满接续中选结果平稳落地实施。
二、主要内容
1、执行日期:从2023年1月10日零时开始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期满接续中选结果。
2、执行范围: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辽军队医疗
机构,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3、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未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市,经办机构应按不低于中选产品本统筹区内各医疗机构年度协议量总采购金额的50%设立采购预付金,在采购结果执行前预付到位,在采购周期结束后清算收回。
4、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冠脉支架按照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采购周期内的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按甲类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以外且符合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冠脉支架(以下简称非中选产品)实际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实际价格按乙类支付;实际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支付标准按乙类支付,超出支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比照乙类先行自付费用由患者负担。非中选产品支付标准全省统一确定为1000元,乙类先行支付比例与药品乙类先行自付比例(10%或15%)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