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2-04-12 |
信息名称: | 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98号建议的答复 |
麻桂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部署全国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9年辽宁省政府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2020年1月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正式实施。
从筹资标准来看,国家和省对于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准标准都做了具体要求。
一是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要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时,统一了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
二是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中有关个人缴费的规定,2019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个人缴费标准需到达250元,2020年人均缴费标准需达到280元,2021年人均个人缴费需达到320元/人/年,经过科学测算,今年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至成年人340元、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260元。
三是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根据市统计局公开数据,我市2020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9440元,农村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813元,按照2020年的人均筹资标准计算,个人缴费额度占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95%,占农村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67%。
四是资助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我市经民政部门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无需个人缴费,可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待遇,最大程度减轻困难群众负担。医疗救助资金或扶贫资金资助全市10万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每年投入资金3000余万元。
五是筹资标准连年提高。国家对居民政府补助标准自2006年的40元提高至2021年的580元,筹资标准从2006年的50元,提高至2021年的不低于900元。
自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十余年以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医疗技术发展迅猛,医疗成本不断增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筹资标准按规定提高的同时,医疗保障水平也在稳步提升。尤其是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后,真正缩小了城乡待遇差异,实现了农村参保居民与城市参保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均等化,统筹区域内就医无需转诊,异地就医更加方便快捷,医疗费用实现一站式结算,参保人员跑腿垫资负担减轻,就医便利性大幅提升。
我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将始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不断夯实医疗保障基石,奋力增进民生福祉,稳步提升待遇水平,满足更高层次保障需求。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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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