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收养法和收养登记管理办法(1999年5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申请条件:国内公民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为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为收养继子女的;为收养福利院的弃婴、儿童、孤儿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无子女;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特殊几种情况允许办理收养范围:如果双方收养一儿童后,又有了自己的孩子,是可以继续收养该儿童的;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办理流程:
政策咨询→送交证件、证明→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审查审批→通知收养人(未批准则退回材料)→颁发《收养证》
时限: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弃婴收养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必须满60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材料:(1)收养人向民政局提出收养申请需提交:1、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时需提交:1、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住房条件、夫妻感情、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的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4、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5、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6、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7、结婚证;(单身收养需提供卫计委出具的无子女状况证明)以上证明材料有效期为6个月。(3)社会福利机构(送养人)需提交:1、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2、弃婴捡拾证明;3、公安报案证明;4、拟收养儿童的照片;5、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经办人1寸免冠照片1张;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办理材料:需到市民政局领取相关表格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各县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024-52673820